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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失踪多年,女方及女方父母扶养孩子,要求分割财产,看南山法院如何判。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3-02-22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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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男方2007年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于2016年被宣告失踪。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双方购买了4套房产,后男方失踪,女方独自扶养婚生子,生活压力极大,幸有女方母亲支持,多次以养老金及房屋拆迁款接济并帮助带孩子,现母亲年岁已大,无力继续帮助照顾孩子。无奈女方只得起诉至南山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诉请将婚内4套房产中位于深圳的2套房产判决归女方,以方便照顾孩子并供女方母亲养老。

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自被告2007年失踪至今十年有余,原告与儿子一直在深圳生活,虽然有原告母亲在旁协助,但在深圳这样一个生活节奏快、经济压力大的城市,一个独身女人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兼顾工作与家庭,是极其不容易的,需要付出的精力、承担的压力、以及丈夫失踪的阴影带来的心理上的困扰,都是无法想象的,在种种压力之下,还要肩负起培养孩子成才的重任,给予孩子良好的生活条件及学习条件,这期间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原告父母也给予了极大支持,其母亲更是在身体不好的情况下来到深圳,帮助原告照顾家庭,原告父母的付出也是举足轻重的。现原告为了与婚生子在深圳的生活及以后母亲的养老问题更有保障,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的2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2套房产归被告所有,考虑到前述情形、目前的现实状况以及原告与婚生子今后的生活,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可以至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即告解除,而管辖法院亦是一种例外,可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故本案可以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由道华律师提供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或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⑥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的;

⑦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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