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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并有非婚生子但否认为孩子亲父,并成妻子亦有出轨情况,妻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3-02-22阅读量: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丈夫婚内出轨并有非婚生子但否认为孩子亲父,并成妻子亦有出轨情况,妻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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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丈夫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生下非婚生子,但拒不承认系孩子父亲,与妻子感情破裂,又称妻子谭某亦有出轨情况,双方展开一轮博弈,妻子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评析

刘某于2019年5月16日经法院调解与谭某离婚,随后不足一个月即于××××年××月××日与案外人詹某某登记结婚。詹某某于2019年XX月XX日分娩,生育一名婴儿。刘某承认其与詹某某在2019年3月发生过性关系,辩称“现在我还不能确定小孩是我的”,与此同时,刘某既不提供证据以证实詹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生育的婴儿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也不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因此,应推定谭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名婴儿与刘某存在亲子关系。

而刘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某存在出轨行为,双方都存在过错应相互抵消,无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提交的录音录像内容未能明确谭某交谈对象,虽称谭某与交谈对象聊天的录音录像资料、通话记录显示谭某与该对象平均每月通话时间长达800多分钟,超出正常朋友的沟通程度,但事实依据不足,无法认定谭某存在出轨行为,刘某主张不成立。

刘某在与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詹某某发生性关系,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乃致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刘某应向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刘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而谭某在离婚案中表示同意离婚,故谭某无权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之诉。

刘某的上述理由并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谭某不享有离婚后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该规定的适用前提,应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已知道过错方存在过错行为(而暂不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而本案中,刘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其过错行为,使得谭某在离婚时不知道刘某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的性关系,自然无从提出相应主张,故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本案中,刘某在与谭某离婚前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的性关系,违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严重损害了谭某的人格与精神健康,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9年8月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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