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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后购买的小产权房,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3-02-22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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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儿子。1997年4月,原告向深圳市住宅局购买了福荣路XX村XX栋XXX房产,购买价格97307.3元。2003年6月,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起诉离婚,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小产权房归其所有。

本案中,原告明确要求确认XX村XX栋XXX房产的使用权归其所有,不同意处理该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房产是原告单位分配的福利房,购房款由原告交清,且结婚期间家庭开支系原告承担,被告存在过错,未照顾家庭及抚养小孩,据此主张该房产使用权归其所有。

原告起诉后,被告委托律师介入处理,针对本案案情律师从如下方面为被告争取权益最大化:

第一,原告提供的产权证载明登记份额为原、被告各1/2,为非市场商品房。综合该房的购买时间以及房产的登记情况,应当认定原、被告对该房产取得了所有权。

第二,原告如果要取得该房产使用权,应当给予被告补偿,要求原告按每月2225元,使用30年的标准一次性补偿被告,所补偿资金应当满足被告租房或买房所用。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深圳市XX村XX栋XXX房产(深房地字第××号)处分所有权前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但原告每月补偿被告顾某甲2000元(从2013年11月起补偿至房产所有权处分时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

律师评析

结合本案案情来看,本案涉案房产XX村XX栋XXX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份额为原、被告各1/2,该房产应为原、被告夫妻共同房产。该房产是原告通过其单位购买的福利房,有“绿本”房产证,应当认定原、被告对该房产取得了所有权。

同时进一步来看,在本案中原告不同意处分房产所有权,故法院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不予处理。虽然对于所有权未作处理,但是对于房屋使用权来讲,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房产使用权归其所有,因该房产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法院根据房屋具体使用情况。据此判定该房产处分所有权前的使用权归原告,又因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房产,原告应就使用该房产给予被告相应补偿。

关于补偿的标准,法院参照涉案房产所在片区目前的市场租赁价格,酌定原告每月补偿被告2000元至该房产处分所有权时止。在离婚诉讼中,房产作为离婚财产分割常见标的,对于具体房屋性质、权属以及使用情况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分割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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