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3-07-28阅读量:次
案情简介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可继承父或母遗产,作为原配子女如何保障自身的利益?
此前,毛先生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原来他在几个月前发现自己年过花甲的父亲在外居然有一个将近七岁的儿子,而毛先生父亲名下有其和母亲共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的小产权楼房两栋。
毛先生及其母亲、妻子担心相关财产落入七岁的非婚生子手中,寻求深圳公证处予以公证被拒后寻求道华律师帮助。
办案经过
在处理该委托过程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小产权房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称谓,它未办理相关证件,也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小产权房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认可与保护,公证处也不对涉及小产权房的处分作公证。
第二、已经订立的遗嘱也可以随便更改,只要是订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个人财产处分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撤回、修改或者重新订立一份遗嘱。
对此,道华律师经过评判分析,做出了一个更适合毛先生家情况的方案——为其父母订立婚内协议,然后以母亲的名字订立自书遗嘱。
首先,道华律师为毛先生父母起草婚内协议,将两栋小产权楼房的产权约定属于毛先生的母亲。这样其父亲便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次,再由其母亲订立遗嘱,载明自己百年之后由毛先生个人继承该房屋。此举规避了毛先生父亲可能会随时改变遗嘱的可能,并且因其母亲同意房屋日后归属于毛先生,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也解决了小产权房归属无法到公证处备案的困境。
案件结果
为毛先生一家起草、订立《婚内协议》和《遗嘱》,确保了其父母名下两栋小产权楼房的归属,避免毛先生父亲去世后非婚生子要求继承该遗产的情况,保障了毛先生及其母亲作为原配及婚生子的相关利益。
道华律师·讲法论道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一切权利,并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或者歧视。
那么此时,作为婚生子女及原配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又如何保障该方案持续有效,不会因吹了新的“枕边风”而改变呢?
因“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不能进行公证,如何确保该房屋由毛先生全部继承。本案道华律师提供的方案不仅保障了作为原配妻子毛先生的母亲和婚生子毛先生的权益,同时保障了毛先生个人的财产权益,毛先生母亲遗嘱中载明该小产权房作为遗产,由毛先生个人继承,并非其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本案对如何确定小产权房的归属、如何保障婚生子女的权益及如何在婚姻关系中保障个人利益等问题均提供了实践价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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