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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关于涉港澳婚姻判决认可及执行问题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2-04-25阅读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该安排对涉港婚姻家事案件影响巨大,经团队研讨后,于2022年2月21日于道华律师事务所总部开展了涉港澳婚姻判决认可及执行问题专项讲座,主讲人为唐云虹律师。

讲座分为如下模块,一、讲解离婚中要解决的事情;二、该安排对涉港离婚案件的重大影响,下面简要回顾唐云虹律师分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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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要解决事情有三件:

第一,双方达成离婚合意,确定离婚;第二,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标准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第三,是现实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分割共同财产问题。

上述中但凡有一件事没谈拢,都会导致法庭相见局面,在内地中离婚案件的处理都较为琐碎复杂,而涉港婚姻中,既涉及管辖问题,又涉及不同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具体执行问题,更为复杂。在该安排未出之前,涉港离婚最容易遇到的便是重复诉讼,这样往往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二、该安排对涉港离婚案件的重大影响。

第一,香港法院可以认可内地发放的离婚证,这就意味着涉港离婚的当事人无需再在两地各走一次离婚程序,减轻了离婚当事人的程序压力。

第二,香港法院也认可法院出具的《调解书》,香港的离婚条件与内地相比严苛许多,虽然香港法院可以认可内地发放的离婚证,但不意味着在内地双方通过协议离婚达成的协议书香港法院同样认可。那么现在该安排已经明确了生效判决包含调解书,那么涉港离婚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内地诉讼离婚中,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同样可以在香港法院申请认可执行。

第三,该安排第十七条规定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判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的前提下,谁先启动诉讼程序,谁将有管辖及法律适用的选择权。

此次讲座,让听讲各位受益匪浅,唐云虹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生效,是“成文法”与“判例法”合作的一大创举,也是内地与香港法治的进一步统一,该安排的具体实施可能需经时间的进一步摸索,未来要加强对两地婚姻法律制度的综合学习,以求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准确的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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