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越来越多的团队经典成功案例,是我们团队努力的回馈

首页 > 经典案例 > 遗产继承

在后的公证遗嘱能否对抗在前的公证赠与?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2-08-08阅读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涵养也在不断地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懂得寻求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公证确认一些常见的法律效力,但这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就早前上海法院审结的一起关于公证遗嘱与公证赠与效率的问题,做如下分析。

sdg44444.jpg

案情简介: 

老人有一套房子,先与孙子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孙子,并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一年后,老人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赠与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同年,老人立下遗嘱,载明去世后案涉房屋由自己的三个儿子共同继承。

老人去世后,三个儿子与孙子因房屋归属发生了纠纷。

孙子向上海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裁判后认为,老人与孙子之间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在无证据证明受赠人有法定撤销的情形下,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虽然案涉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赠与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该合同合法有效,老人应当履行该合同义务。

虽然老人曾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但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公证遗嘱并不能对抗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故孙子可依据赠与合同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

道华评析:

一、为何在该案中不动产的归属不以办理过户登记为要件?

首先要明白一点,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与被赠与的财产所有权是否转移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法典》中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本案中,赠与为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述,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民法典》215条又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履行之前可以任意撤销吗?

不可以。虽然《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为了维护合同的威严,要求赠与合同双方审慎订立、诚信履行,法律对撤销赠与限制了一定条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通常来说经过了赠与人的慎重考虑,如果能够任意撤销,不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三、什么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或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或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实际上是对任意撤销权的补充和完善,以此平衡赠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未出现上述法定事由时,公证遗嘱不能撤销。

因此,本案中,在后的公证遗嘱不能对抗在前的公证赠与。


在线预约MADE AN APPOINTMENT

无需注册,快速预约,专家律师提供订制法律服务方案

  • 咨询预约:400-829-6880
  • 私密空间:18126123723
  • 律所: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 邮箱:DAOHUALAWMF@163.com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810(市民中心旁)
预约微信
团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