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2-02-25阅读量:次
案情简介
案涉房产是X氏四大房共同拥有,各占四份之一,自1987年10月对外出租,租金均按传统习俗四份均分。从1992年12月至2009年4月原、被告一房分配所得租金共计人民币107500元及其存款利息13212.49元(至2009年6月3日止),合共120712.49元。原告与被告是兄弟姐妹,对在案涉房屋地塘增建的房屋(家族四大房后人购回、由家族四大房后人共有)的四分之一的权益,两原告要求由两原告和三被告五份均分。
审理过程
原、被告父亲在去世时虽留有遗嘱“如房屋将来有变动,除用物外,各占三分之一房产。不得相争贻笑大方。……”,但由于遗嘱指定不明,该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原告与被告均对其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子女五人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遗产,各继承五分之一。对于上述在该房屋地塘增建的房屋(家族四大房后人购回、由家族四大房后人共有)的四分之一的权益,两原告要求由两原告和三被告五份均分,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判决如下:一、经租房屋(77.45平方米)的四分之一的权益,由两原告和三被告各继承五分之一;二、地塘增建的房屋(家族四大房后人购回、由家族四大房后人共有)的四分之一的权益由两原告和三被告各占五分之一。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配给两原告房屋租金及利息共26089.88元。四、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结存的租金及利息中补偿两原告合理支出的扫墓交通、住宿费用共6189.58元。
道华律师评析
在被继承人未立下遗嘱或遗嘱指定不明时,其所有遗产均应按照法定方式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未有遗嘱或是遗嘱中对部分遗产未进行分配,所涉遗产便应按照法定方式继承,两原告及三被告作为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应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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