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6-03-03阅读量:次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202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23年5月9日生育一子,2025年原告罗某某以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且双方至2023年10月分居至今,感情破裂为由提起婚纠纷诉讼。该案中,双方就离婚、婚生子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等核心问题存在分歧,被告李某委托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唐云虹、王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经调解员多次斡旋未果后,案件最终在法庭审理阶段由法官、唐云虹律师主持调解达成一致,当庭调解成功,案件圆满结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婚生子李某1的抚养费问题,一是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原告最初主张每月3000元,而被告李某因自身年龄偏大、经济状况不佳,该数额已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经调解双方最终对1500元每月和1300元每月无法达成一致;二是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双方就抚养费应支付至婚生子18周岁还是22周岁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成为调解推进的主要障碍。
同时,探望权的具体履行细节也需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进一步增加了调解的复杂性,即便经调解员多次斡旋,双方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三、律师办案思路与行动
接受被告李某的委托后,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核实了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与年龄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佐证其经济能力有限、劳动能力随年龄增长有所下降的客观事实,明确每月200元的差额对经济拮据的被告而言,并非可有可无的数字,而是关乎日常基本生活支出的关键部分,为抚养费标准的协商奠定扎实的事实基础。
调解过程中,被告李某向律师及法庭明确表示,自身因年龄偏大,现阶段收入有限、无力负担过高抚养费,且婚生子李某1是其唯一的孩子,并非不愿承担抚养责任,若未来孩子长大,自身经济条件有所改善,也愿意为孩子多支付相关费用,律师充分捕捉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与情感诉求,将该表述充分传递至原告方。
针对抚养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期限的双重争议,双方在调解中各执己见、有来有往地提出各自的方案,且情绪相对急躁,调解一度陷入僵持。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告代理律师及时建议双方先暂停调解、冷静梳理思路,待双方情绪平复后再重新开展协商,为后续调解创造了良好条件。
在调解员的多次专业斡旋下,律师始终积极配合,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婚生子的实际抚养需求以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年龄现状,与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反复沟通协商,向原告方充分释明被告的实际经济困境与年龄带来的现实压力,着重阐明看似每月仅200元的差额,对经济状况不佳的被告而言,直接影响其日常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的安排,同时如实转达被告的真实想法——现阶段无力承担并非推诿抚养责任,被告也可能唯有这一个孩子,未来有能力定会为孩子多付出,让原告方感受到被告的抚养诚意。
律师还紧扣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常规裁判尺度,就抚养费支付至18周岁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反复沟通,结合被告的年龄与经济预期说明过长支付期限的实际压力,同时就探望权的履行时间、方式、细节等问题为被告提出合理协商意见,推动双方就探望权达成兼顾双方权益的约定。但即便经调解员多轮斡旋、律师积极沟通,双方仍因200元的抚养费差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进程推进至庭审阶段。
庭审中,律师继续与法官主持调解工作,在唐云虹律师的专业引导下,进一步向原告方释法说理,同时引导被告充分表达抚养意愿,最终推动双方放下分歧、达成共识。
四、案例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多次斡旋、律师全程积极推动沟通,且在庭审阶段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告最终充分认可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年龄带来的现实压力,也理解了被告作为父亲的真实抚养诚意,案件当庭调解成功,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核心共识:一是抚养费支付标准从最初的15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自2025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支付至婚生子李某1年满18周岁止;二是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账户,确保支付流程的规范与便捷。
同时,双方就其他问题也当庭达成一致:婚生子李某1由原告罗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依法享有明确具体的探望权,探望权的履行分阶段、分情形作出详细约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经法院当庭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案件评析
该案件是离婚纠纷中经调解员多次斡旋未果、最终在庭审阶段由律师与法官主持调解化解抚养费争议的典型案例,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在案件全程处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是推动双方从持续分歧到当庭达成共识的重要力量。
从案件结果来看,律师成功为经济状况不佳、年龄偏大的被告李某将抚养费标准从15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看似仅200元的调整,却为被告缓解了日常基本生活的实际压力,这200元的差额对被告而言,直接关系到其生活开支的合理分配,是保障其自身基本生活的关键;同时确定抚养费支付至婚生子18周岁,既兼顾了婚生子的实际抚养需求,又充分契合被告的年龄与经济承受能力,从根本上避免了因抚养费标准过高导致的履行不能问题,保障了抚养费的长期稳定支付。而律师在全程调解中充分传递被告“现阶段无力承担、未来有能力愿多支付”的真实意愿,既让原告方逐步感受到被告的抚养诚意,化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也让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打破200元差额的僵持局面,实现当庭调解成功,高效化解纠纷。
从办案方式来看,代理律师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思路,未简单采取对抗式的诉讼策略,在双方各提方案、情绪急躁导致调解僵持的关键节点,及时建议暂停调解、冷静处理,有效避免了矛盾升级;在调解员多次斡旋的过程中,律师始终积极配合、主动沟通,精准把握协商节奏,充分释法说理并传递当事人真实诉求;即便斡旋未果进入庭审阶段,律师仍继续配合法官的主持调解工作,依托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推动双方在法官的专业引导下逐步放下分歧,展现了优秀的专业配合度和纠纷解决能力。
同时,律师充分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精准捕捉被告“年龄大、无力负担”的现实困境和“唯一个孩、愿未来多付出”的情感诉求,并将其作为沟通协商的重要切入点,在全程协商中始终保持耐心,搭建起双方的有效沟通桥梁,既紧扣法律规定,又精准把握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困境与真实情感,重视200元差额对经济不佳、年龄偏大被告的实际影响,从孩子的长远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配合法官、调解员推动协商进程,既实现案件当庭高效解决,又最大限度减少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案件中律师不仅聚焦于抚养费核心争议,还兼顾探望权等相关问题的协商,推动双方达成全面、具体的调解协议并当庭确认,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了后续因约定不明产生新的纠纷,为案件的彻底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唐律心得
案件的成功调解,为离婚纠纷中经前期调解斡旋未果、进入庭审阶段后仍可通过法官调解化解争议的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启示。在离婚纠纷中,抚养费的确定并非单纯的数额协商,更不能忽视看似微小的数额差额对经济弱势一方的实际影响,也应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现实因素,结合抚养需求、支付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尤其要关注经济弱势方的实际生活状况,哪怕是几百元的差额,都可能成为其日常支出的关键,同时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抚养意愿,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的长远利益。
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在处理此类分歧较大、经前期调解斡旋未果的离婚纠纷时,不仅要充分倾听、准确传递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了解其实际经济、年龄等客观困境,捕捉其情感层面的真实想法,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更要具备良好的专业配合度,积极配合调解员、法官的调解工作,在不同调解阶段采取适配的沟通策略;在双方情绪对立、调解陷入僵持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引导双方冷静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和足够的耐心,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注重调解手段的灵活运用,以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为切入点搭建有效沟通平台,让双方充分理解彼此的实际情况与真实想法,配合法官、调解员逐步化解矛盾,推动纠纷高效、平和解决,减少诉讼对抗带来的负面影响。
而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在离婚纠纷的处理中,应理性看待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摒弃对抗思维,充分考虑对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年龄等现实因素,理解看似小额的费用差额对弱势一方的实际影响,同时也应坦诚表达自身的抚养意愿与实际困境;即便经前期调解员多次斡旋未能达成一致,也应在庭审阶段保持理性与耐心,积极与法官的主持调解工作,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秉持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沟通,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把控协商节奏、传递真实诉求,打破分歧僵局,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七、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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