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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婚姻·成功案例 | 离婚后财产纠纷起争议?唐云虹律师介入代理,三张调查取证申请书查明转移财产事实,成功助男方取得分割款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5-02-26阅读量:

一、案情回顾

男方与女方于2022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做了分割。后来,男方发现女方除了诉讼分割的财产外,另有数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未做处理,并发现女方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似乎有多笔大额对外的消费和转账,然而因时间已久,女方的银行转账情况也无从得知,男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了道华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二、争议焦点与办案经过

(一)唐云虹律师介入案件后,理清财产情况:

通过理清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根据客户的诉求,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步立案后提交调查取证申请,查清除委托人已知的银行账户外,女方是否还有其他财产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制定诉讼方案:

1、根据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夫妻一方隐匿,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当少分或部分,通过证明女方还有其他财产未被分割并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为委托人争取更大的份额利益。

2、唐云虹律师带领其团队,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点对点发力,结合调查取证查明取得的女方银行流水明细,提交证据以证明女方多笔大额对外转账是对夫妻财产共有权的侵害。

(三)法庭上唇枪舌战,据理力争。

本案经过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庭上,唐云虹律师凭借丰富的婚姻家事案件诉讼经验,有效揭露了对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隐瞒行为,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

三、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胜诉判决如下:

判决书2

判决书3

四、办案心得

在离婚案件中,除了离婚纠纷这场仗之外,离婚后财产纠纷同样是众多离婚人士有可能面临的难题之一。根据我国离婚案件的司法裁判习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法官仅会对双方在诉讼中提出的财产进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如其中一方不清楚或并未对部分共同财产提出诉求,法官往往对该部分财产不作处理。本案的委托人正是因为离婚诉讼中未查清对方的财产情况,加之对方的刻意隐瞒,导致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

唐云虹律师指出,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多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离婚后一方起诉申请撤销的;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一方恶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要求分割的;离婚时漏分或未分夫妻共同财产等等情形,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应当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制定诉讼方案,才能最大程度地帮助委托人取得应有的权益。

唐云虹律师

(唐律师)

五、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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