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4-10-24阅读量:次
导语:刘女士与赵先生于2018年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甚好。因为赵先生婚前支付首付在深圳市购买了房屋一套。婚后夫妻二人一起共同还贷,刘女士是香港人,赵先生为了让刘女士能够更好的在内地生活,促进夫妻感情。赵先生希望委托律师起草一份婚内协议,将房屋份额约定清楚。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起草婚内协议帮助夫妻双方规避法律风险,男女双方各占房屋50%份额。
一、案情回顾:
刘女士与赵先生于2018年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甚好。因为赵先生婚前支付首付在深圳市购买了房屋一套。婚后夫妻二人一起共同还贷,刘女士是香港人,赵先生为了让刘女士能够更好的在内地生活,促进夫妻感情。赵先生希望委托律师起草一份婚内协议,将房屋份额约定清楚,男女双方各50%。
赵先生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对于婚姻案件非常专业,有着大量的成功案例,为上百位夫妻、家庭解决了法律困扰。特委托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制定专项解决方案。
二、道华律师根据当事人诉求,结合财产实际情况,起草婚内协议促进夫妻感情。
1、道华律师了解购房款的构成情况,把控案件整体方向。
道华律师在接到案件后首先对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了解,道华律师发现该房屋是由男方在婚前购买的,男方支付首付款360万元,贷款800万元,房屋价款共计1160万余元。房屋首付款中还有男方父母资助款项。婚后男、女双方一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由此可见房屋支付款项结构复杂,涉及人员众多。
2、道华律师约见各方当事人,了解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是表示。
首先道华律师将夫妻双方约到了律所,向男方和女方分别了解对于房产分配的内心真意。经律师了解,夫妻双方感情融洽,无争吵或者离婚意向。女方为香港人,在香港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和男方结婚后为了家庭生活和睦,女方主动放弃了在香港的生活,毅然决然的来到深圳生活并与男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在此情况下男方为了给女方的足够的安全感,希望将房屋份额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3、道华律师草拟婚内协议,为当事人排除风险。
道华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婚内协议的过程中,道华律师发现男方在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时,其父母也给予了男方资金支持。为了避免日后男方父母以自己对购买房屋有出资进而主张房屋份额的情况。道华律师将男方父母出资部分明确的写入了婚内协议,在与男方及其父母沟通后,将该部分资金明确为男方向父母的借款,如果男方父母主张还款,仅可向男方一人主张与女方无关。
四、案件结果
协议约定房屋为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男方在女方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时,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购买协议房屋时男方父母出资系对男女双方的自愿赠与。如男方父母主张该出资属于借款,则该款项由男方承担;如女方因此承担还款责任的,男方负责赔偿。
五、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擅长处理涉1000万婚姻家事案件。唐云虹律师指出,在处理婚姻家事类案件中,需要用到家事思维,其中维护家庭财产关系常用的法律方案是出具夫妻婚内协议,以此来规避家庭财产风险,缓和家庭矛盾。
唐云虹律师说明,夫妻婚内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用于规定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财产分配、子女教育、家事安排等方面的约定。夫妻婚内协议的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取决于双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分配:财产问题常常是夫妻之间争执的焦点。通过签订夫妻婚内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财产分配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财产的归属、个人财产的保留等,从而在日后的生活中避免了财产纠纷的发生。
2.子女教育:子女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也是夫妻之间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签订夫妻婚内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子女抚养方面的责任分工、教育方式、赡养费用等,从而为子女的成长提供了更为稳定和健康的环境。
3.家事安排: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家庭事务往往也是一个需要协调和处理的重要问题。通过签订夫妻婚内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家庭事务方面的分工和责任,如家务分工、生活开支、假期安排等,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夫妻之间的摩擦和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婚内协议在法律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涉及到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等重要事项时,法律可能会要求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因此,在签订夫妻婚内协议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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