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4-06-05阅读量:次
导语:卢先生于2009 年与张女士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生育子女三人。2018年开始,因工作原因张女士长期生活在国外,导致两人长期处于异地分居状态已有5年之久。长期的分居生活对夫妻感情的交流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都及其不利,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由于张女士还身处国外,两人如何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分配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办理离婚手续都是棘手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卢先生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寻求法律帮助,希望一揽子解决夫妻双方之间的所有问题。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介入后,通过“调解为主的,诉讼为辅”的方式快速帮助卢先生解决了离婚难题,成功帮助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配子女的抚养权。
关键词:涉外离婚、深圳婚姻律师、离婚房产分割、快速解除婚姻关系
一、案情回顾
卢先生于2009 年 与张女士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生育子女三人。2018年开始,因工作原因张女士长期生活在国外,导致两人长期处于异地分居状态已有5年之久。长期的分居生活对夫妻感情的交流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都及其不利,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卢先生为了双方能够更好的工作生活以及子女能有健康的成长生活环境,希望能够尽快办结离婚手续。但由于张女士还身处国外,两人无法一同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在此情况下,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分配,如何办理离婚手续都是棘手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卢先生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寻求法律帮助,希望一揽子解决夫妻双方之间的所有问题。
二、案件涉及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抚养权及抚养费等多方问题,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巨大
1、夫妻名下多套房,如何分配引争议。
卢先生和张女士目前有五套住房,福田区两套为普通商品房,南山区一套为高级电梯公寓,罗湖区两套普通商品房,且五套房子的价值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双方协商离婚财产分割时,两人对房屋分割问题发生分歧,争执不下,这也使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出现了障碍。
张女士认为孩子应该判给了自己抚养,希望自己和孩子能够多分房屋,高级公寓应归自己所有。而卢先生认为,即使孩子判给了张女士,自己每月也要支付抚养费,所以不同意将高档公寓归给张女士,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2、三子女抚养权归属有争议,抚养费金额争执不下。
卢先生和张女士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子女,两男一女三个子女均未成年。三个子女抚养权的分配也成了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一开始卢先生是同意将三个子女全部交由张女士抚养,但是张女士竟要求卢先生每月每个孩子支付5万元抚养费,三个孩子就是15万一个月,这让卢先生无法承受。张女士认为卢先生自己经营公司,工作太忙,没有时间照顾家庭,照顾孩子,所以理应孩子由自己抚养,自己能够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且孩子所上的均是私立学校,学费昂贵,如果没有大额的抚养费无法支撑孩子的日常开销。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张女士对卢先生数落了以往的点点滴滴,最终导致卢先生认为张女士对自己深怀恨意,不会在孩子面前给自己树立良好的父亲形象,最终卢先生对张女士的提出的抚养权与抚养费意见均予以拒绝。
3、女方身处海外,拒不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如何离婚成难题。
双方曾考虑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亲自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和审查,以确保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双方的权益。而且在民政局进行申请和审查时,双方应积极配合,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2021年国家实行“离婚冷静期”后,双方需要先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1个月后双方再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新政策的出台,无疑给两人离婚增加了阻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则需要通过法院进行判决,需要双方本人亲自到庭参加。两种方式如何快速离婚,这也大大加大了案件的办理难度。
另外,张女士因为工作原因常年身处国外,拒绝回国办理离婚,且双方对于离婚事宜尚未协议一致,离婚更是遥遥无期。
三、道华律师介入研判案情,“调解为主,诉讼为辅”,促成和平分手
1、道华律师发现南山区高级公寓及罗湖区的住宅为卢先生结婚前,个人出资全款购买。仅因房子是期房,婚后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卢先生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卢先生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卢先生的个人财产。在此情况下道华律师找到了与张女士沟通协商的重要筹码,以此为突破口加深与张女士沟通协商力度。
2、本案中,三个孩子虽然刚满两周岁,但三个孩子长期跟随张女士生活,且卢先生工作较忙也缺乏照顾孩子的时间,经过道华律师的沟通与卢先生自己权衡利弊,表示愿意同意由张女士抚养照顾三个子女,但是自己必须有与孩子见面的自由。对于抚养金数额上卢先生无法接受每月每个孩子5万元的抚养费金额,虽然自己经营公司但是每月十五万元的抚养费指出也存在一定压力。道华律师通过卢先生对于孩子抚养权的让步与张女士协商抚养费金额的事宜,希望能够降低抚养费金额。张女士见能够取得三个孩子的抚养权非常高兴,且孩子的实际花销也不需要每月5万元,经过对孩子实际花销的核算与双方协商沟通,最终将每位孩子每月的抚养费金额降低至2万元。
3、真实的离婚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理由的情况下,基本上第一次不会判离。想要离婚,只能进行第二次诉讼。这个审判周期,预估一年到一年半都是很正常的。再有,深圳法院案件数量庞大,离婚周期长达两年到两年半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所以如何快速办理离婚手续就变成了首要难题,首先就解决双方的争议,确保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道华律师根据双方前期协商结果迅速起草离婚协议书,让双方进行确认。在双方确认对于离婚事宜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道华律师与法官进行沟通,说明了女方身处海外无法回国的情况,希望能够通过网上云开庭的形式对双方进行调解离婚。本案经过道华律师的沟通调解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分割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均已协商一直,且道华律师已起草好离婚协议书,法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基础上直接起草民事调解书,在道华律师提前进行周密准备的情况下,法官在确认双方真实想法后同意对本案进行线上开庭,已便双方能够顺利离婚。
四、道华律师实现委托人诉求,三个月助当委托人拿到离婚生效证明
在道华婚姻家事律师的调解下,卢先生顺利与张女士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在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的线上开庭下,卢先生与张女士得以顺利“到庭”参加庭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同意按照道华律师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进行分配,双方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三名子女均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按照每名孩子2万元的标准向女方支付抚养费,女方不得干涉男方与孩子见面。在此情况下,法官根据离婚协议书当庭出具《民事调解书》让双方签字确认。次日就向双方送达了《离婚生效证明》。在道华律师帮助下,双方当事人三个月便拿到离婚生效证明,完美达到了当事人的诉求。
五、唐律说法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擅长处理涉1000万以上婚姻家事纠纷,首席律师唐云虹十年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擅长综合运用调解、诉讼等方式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化解家庭矛盾。唐云虹律师指出:
1、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分配是许多夫妻离婚时需面临的问题,如果双方均要求抚养,且不能协商一致,往往就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而最终抚养权的分配,则需要本着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对夫妻双方各方面条件进行比较后确定。如果孩子年幼,不满两周岁,则一般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具有特定传染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是其他明显不宜的情形,则可由父亲抚养;如果孩子已满两周岁,则需要考虑双方各自的条件,如果孩子随其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是其中一方有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则可优先予以考虑;如果孩子已满八周岁,还应当尊重孩子自己的真实意愿和选择。此外,有的孩子长期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那么祖辈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也可以作为双方抚养权分配的优先条件。
本案中,三名孩子虽然均已满八周岁,张女士与卢先生的工作情况和经济状况均可以对负担孩子的日常生活开销、教育、医疗的支出,所以根据双方意愿将子女将交由张女士一人抚养并无不妥。此外,张女士履行抚养义务的积极性也更高,也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生活。
2、如何做到快速办理离婚手续,重点就是离婚调解和谈判。什么是离婚调解?简单来讲,律师为当事人多想一点,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那么离婚就已经成功一半了。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擅长调解,善于精准抓住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捕捉当事人内心真实需求,尽最大努力协调双方的诉求使之达成一致,这样不仅能够解决纠纷约定能够帮助法官减少工作量,能够让法官更加愿意为当事人的案件进行线上开庭,也能够加快诉讼进展。
总的来说,离婚调解协议的制定不仅需要结合法律咨询还要参考心理咨询,针对当事人的个案情形,量身订制最适合离异夫妻的解决方案。
3、基于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遵从夫妻双方约定或协商的共同意思表示原则贯穿离婚房产分割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夫妻双方可能在婚前、婚内或离婚时对房屋产权归属、份额比例、分割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如果这些约定有效且未被撤销,那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在实际案件中,如果诉讼离婚,法院一般会审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及婚前房屋有无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才可按照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形,依照法定财产制进行房产分割。
本案中,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但卢先生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协商一致,故卢先生名下房屋归卢先生个人所有并无争议。
尽职尽责,把每个案件办理办理成功,达到当事人的诉求,是我们一直秉持的初心。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七、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简介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擅长处理涉1000万以上婚姻家事案件,是[深圳本土]-婚姻继承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团队承办超1000宗婚姻继承类案件,在大宗疑难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纠纷、遗嘱订制、家族财产分配等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调解、诉讼实战经验,运用本土智慧,擅长处理深圳小产权房、村委股份等疑难离婚财产分割、遗嘱订制与公证、继承纠纷案件,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秉承“保障财产安全、防控法律风险、赋能财富增值”理念,汇集律师、银行、保险、财税等行业专家,有着丰富的成功案例,为高净值客户(含香港、澳门、外籍人士)提供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一揽子解决方案,以实现风险防控、债务隔离,以及家族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景。资产类型涵盖:不动产(商品房、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财产性权益(股权、债权、拆迁补偿、著作权、发明专利等)。 团队编制完成《道华婚姻继承成功案例汇编》《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均取得卓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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