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女士经人介绍与王先生相识相恋,数月后,双方便迅速登记结婚。王先生长期在外地工作出差,刘女士在本地工作生活,但是距离并没有阻碍双方的感情,很快就便有一子王小某。2022年,随着王小某逐渐到了上学的年龄,刘女士与王先生在孩子教育问题上发生较大分歧,时常发生争吵,二人渐生嫌隙。刘女士觉得心神俱疲,二人开始分居生活。经过漫长的协商,双方就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共有银行存款600万,位于深圳市房产一套,房产由男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孩子的抚养权归王先生,房屋及存款由男方分得80%由女方分得20%,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刘女士也同意按照协议内容予以履行。离婚后刘女士认为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及时挽回自己的损失,刘女士明智的选择了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希望能够重新分割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道华婚姻家事律师迅速开展工作,认真地梳理了案件材料,收集、调取两人生活期间的经济情况。经过对双方离婚协议以及离婚后财产情况的分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很快发现离婚协议存在很多漏洞。按照离婚协议,刘女士仅可分得两人房屋20%,虽然房屋首付款由男方支付,但是婚后一直由刘女士还款,且结婚多年房屋贷款偿还金额较大。由于购房款、每月还贷记录均在男方手中,离婚房产分割不确定性非常大。道华婚姻家事律师通过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等琐碎证据的整理,成功举证刘女士对房产出资为300万元,同时举证女方名下无其他房产,拟说服法院将房产判归女方。这一重大突破给予男方沉重一击,男方在巨大心理压力下主动提出调解请求。经道华婚姻家事律师据理力争,从法理到情理的斡旋调解下,男方最后做出重大让步。经过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数月的认真工作,终于为刘女士彻底了结了这段婚姻的财产、子女、情感纠葛。
案件结果:双方达成一致签署调解协议,孩子抚养权归男方,男方分得房屋及存款的40%,女方分得房屋及存款的60%,无需向男方另行支付抚养费。
道华评析:
本案中通过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的努力,最终使刘女士财产分割比例从20%提高到60%。本案中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即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商品房所有权归属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首先,婚前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权属的认定及对非产权方的财产保护,《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取得的法定条件,未经登记不发生产权设立或变动的法定效力。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是房产登记的标记,其取得标志着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男方在婚前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产,且于婚前进行了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房产应属于购房者即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然而婚后刘女士与王先生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应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王先生婚前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刘女士享有的并非房产的产权,而是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享有权益。在房产增值的情况下,刘女士应获得的利益可按照其出资在总房产价值中所占的比例获得,如此按照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各自的财产收益,在兼顾公平的同时解决了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取得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