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2-08-02阅读量:次
婚姻是一个人一生的一件大事,也是许多父母对子女的一个期盼。
许多父母会出资为子女购房,而当婚姻破裂时,父母一方会主张购房款为借款要求返还,而子女的配偶一方则主张为赠与。
部分法院在审理中会以父母没有义务为子女购房为由,认为不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将该笔款项认定为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归还。
那出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为您做如下分析。
在生活中,因为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在出资时很少会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法院审判时主要的证据多为当事人的陈述,所以应当着重以下几点:
(1)尊重父母真实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出资后不久,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关系的举证不充分,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
这是因为,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通常会立字为据,要求借贷人出具借条。而在赠与关系中,不存在事后返还的问题,不会留存相关证据。所以借贷关系比赠与关系更容易保留证据。
并且,父母跟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在中国,子女无力承担购房费用时,父母往往会自愿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为了子女成家立业改善生活。所以在实践中,将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也与我们的生活经验一致。
所以,如果父母不能就主张的借贷关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般情况下会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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