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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律师受托代理离婚诉讼,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房屋所有权并免除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2-02-22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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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律师受托代理离婚诉讼,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房屋所有权并免除夫妻共同债务。

感情是件很纯粹的事情,当爱情来临时,我们都幻想着与对方共度余生;选择步入婚姻,也都是深思熟虑后的结果。

但世事难料,感情总面临着诸多考验。离婚是一段感情的结束,也是两个人的新生。正确地为婚姻画上句号,便能实现凤凰涅槃。

案情回顾

徐某(男,化名)与张某(女,化名)曾系婚姻关系,双方自1998年自由恋爱,并于1999年步入婚姻殿堂,育有一女。双方互相扶持,共同生活,直到2021年因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继续。

徐某向经常住所地所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要求房屋、车辆归自己所有,自己将补偿给张某20万元整;3.婚内共同债务20万元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4.婚生女的生活费和学费共同承担。

张某收到法院传票后,认为不符合基本事实,不能接受,便寻求道华律师帮助。道华律师团队对婚姻事实来龙去脉的了解后,进行了全面分析、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了最佳应诉方案。

最终,经过道华律师的专业处理,就徐某的诉讼请求,1.同意离婚;2.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一直是张某与女儿居住,张某的收入低于徐某,应当将房子判为张某所有,张某愿按照房产价值一半支付对价;车辆一直由徐某使用,同意归徐某所有,但徐某应当按照车辆价值的一半支付对家给张某;3.主张原告母亲支付的10万元购房款未表示系对原告的赠与,故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4.女儿的学费16000元及生活费40500元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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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法院对诉请离婚予以准许,并在离婚诉讼中对婚生女的抚养费及生活费做了妥善协商,由徐某和张某各承担一半。

结婚离不开房子,离婚亦是。本案中双方均在庭审中认可了涉案房产价值70万元且承诺若一方取得房产使用权,另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补偿。针对该诉讼请求,龙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道华律师的方案,认为结合双方经济实力及生活环境,酌定房屋归张某所有;车辆归徐某所有。

针对诉讼请求三,徐某主张张某应当归还徐某父母的10万元,经过道华律师帮助,法院认可该涉案金额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被告无需返还。

道华律师评析

就离婚和子女抚养费,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并无过大争议。本案中,争议点主要有两点:1.双方均希望通过诉讼程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徐某诉求中的10万元,张某是否需要归还。

针对第一点,道华律师将情理与法理相结合。首先,该涉案房产系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根据事实,该房产一直由我们的当事人及女儿居住,女儿日后将会跟随张某长期生活、居住,且当事人张某经济条件不如徐某。再者,张某愿意支付房产价值一半补偿给徐某。根据以上三点,道华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了诉求,赢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针对第二点,徐某诉求中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应当一人一半,我们不予认可!在道华律师和当事人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后,徐某诉求所称的夫妻共同债务实则是双方当事人婚后,徐某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而出资的,徐某在诉求中歪曲辩称是父母给子女的借款。

但道华律师运用专业知识,结合法律法规,从中找到了突破点。根据当时的《婚姻法》(已被废止),现在的《民法典》,“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徐某无法举证证明该出资系对徐某个人的赠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该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当事人张某无需返还。

至此,本案的两个争议点均得到了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在道华律师的帮助和分析下,案件大获全胜,当事人张某也如愿得到了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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