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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下落不明,已与女方分居两年,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3-02-22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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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冯某与黄某在深圳工作认识后不久便确认恋爱关系,双方并没有互相进行深入的了解,加之都到了三十多岁的年龄,很快草率结婚。结婚后,冯某对黄某的工作及家庭背景都不清楚,冯某曾多次提出到黄某工作单位看看,但均被黄某拒绝。后,冯某因工作关系调到惠州工作了一段时间,双方聚少离多,因此并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婚后,夫妻二人于深圳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黄某名下,并以黄某名义向建设银行申请了38.8万元的按揭贷款。但从2009年1月起,黄某便离家出走,从此便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其亦不再支付银行按揭款。黄某离家之时,冯某正在惠州工作,并不知情,后在银行的催促下,冯某不得已只得每个月存2000多元按揭款到黄某的供楼账户并还款至今。2010年5月,黄某在建设银行的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因该银行找不到黄某而通过申请书上的联系人找到冯某。无奈,冯某代其还信用卡账单。此后,冯某尝试与黄某在的家人进行联系,但其家人也回复说无法联系冯某。经过漫长时间的寻找,最终冯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主张婚内所购买房产的所有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于婚后购买,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冯某所有。黄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冯某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而冯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黄某黄某房屋总价40%的补偿款。

道华律师评析

一、如何证明对方已经下落不明,导致双方分居长达二年以上,符合离婚条件呢,看看本案当如何举证证明?

证据一:《报案笔录》及受理报警登记回执。冯某向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报案称其和黄某已失去联系三年,现要跟黄某离婚,但找不到人,故来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对冯某作了一份《报案笔录》并进行受理报警登记。证据二:社区开具的《证明》。内容为黄某近两年没有都没有居住在夫妻所购买的房产中,该房一直由冯某单人居住;证据三:因黄某另有涉案,法院出具的《告示书》。该份告知书中系因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黄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房产处张贴告示书,并载明该案送达时,在涉案房产处无人签收。

综合上述证据,法院认定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准予离婚。

二、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

该房屋因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黄某名下,且以黄某的名义申请并偿还贷款,但不影响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何分配该房产呢?

双方分居已满两年,鉴于冯某近两年来一直在涉案房产中居住,并根据冯某提交的涉案房产首期款的发票,偿还房贷的银行凭证、存折等证据可证明冯某在双方分居期间对该房产的投入较大,结合房屋居住情况及照顾女方权益原则,该房产应归冯某所有,黄某应协助冯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屋份额的认定应为冯某占60%,黄某占40%,故冯某仅需向黄某支付40%的补偿金。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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